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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长沙被告占七成

红网长沙4月26(时刻新闻记者郑涛通讯员张季)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商标(商业标志)侵权案件占到7件之多,而这7件典型案件中原告即商标权利人均为外地企业,被告即侵权方均为长沙企业。这一客观事实反映出部分...

红网长沙4月26(时刻新闻记者郑涛通讯员张季)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商标(商业标志)侵权案件占到7件之......

红网长沙4月26(时刻新闻记者郑涛通讯员张季)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商标(商业标志)侵权案件占到7件之多,而这7件典型案件中原告即商标权利人均为外地企业,被告即侵权方均为长沙企业。

这一客观事实反映出部分长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商标风险防范意识不够。为此,长沙商标协会联合长沙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面向长沙企业联合发布商标预警:

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标志,包括字号、产品名称、型号名称、装饰性文字、装潢图案、未注册商标等需进行“防止侵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湖南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与原告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诉被告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港中旅”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港中旅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十大典型案件之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月饼包装上使用的“福贵年年”文字,其使用方式超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界限,构成对原告“福贵年年”注册商标的侵犯。

风险提示: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商业标志,即使企业本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但客观上该标志或文字已经起到商标作用和效果的,仍可构成商标侵权。为此提示企业,在经营行为中使用的任何商业标志(包括字号、商品名称、型号名称、装饰性文字、装潢图案、未注册商标等)一律需要进行防止侵权检索,查询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一旦发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应该及时征询专家建议。

二、经销商在宣传、使用他人商品商标时不能超出合理指示范围,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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